《民法典》: 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283条、第284条明确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
《物业管理条例》: 第54条规定,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地方性法规: 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对公共收益的公示、使用有细化要求。
总结:维权需结合协商、行政投诉、法律手段多管齐下,核心在于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集体行动。若物业拒不配合,通过诉讼追回资金并更换物业是终极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