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的性质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将其设为浮动绩效的操作通常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构成违规行为。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结论:企业在薪酬结构中将高温津贴设为浮动绩效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不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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