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定期复核,其资格在特定情况下会被取消。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期复核制度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及相关政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对五保户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一般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
经济状况:核查其收入、财产是否仍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条件。
生活状况:检查其实际生活水平及自理能力变化。
义务人情况:核查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出现或恢复履行能力。
二、取消资格的情形
五保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后应取消其资格,停止供养待遇:
不符合条件:经复核不再符合“三无”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义务人无能力)。
重新获得生活来源:如获得稳定收入、财产性收益或其他社会保障足以维持基本生活。
法定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义务人具备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且愿意履行义务。
死亡:五保对象自然死亡,资格自动终止。
自愿申请退出:本人自愿书面申请退出供养。
违法或失信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具体依地方规定)。
连续外出超期:无正当理由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定期限(通常为一年),且无法联系或告知去向。
其他特殊情形:如被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等。
三、取消程序
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复核或举报线索进行调查。
告知与听证:拟取消前应告知本人或监护人,听取其陈述申辩。
审核决定: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停止待遇:自决定下达次月起停止供养,并视情况追回违规享受的待遇。
档案管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四、特殊注意事项
- 渐退期政策:部分地区对因收入略超标准但生活仍困难的对象,可能设置过渡期(如3-6个月),逐步退出。
- 申诉权利:对取消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兜底保障:取消资格后若符合低保、临时救助等条件,应协助其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政策依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 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 各省市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
建议定期关注当地民政部门的最新政策,或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了解具体复核安排。